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其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务(福州)
2000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