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梵志诗中“得”语法化程度的层次研究(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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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受历时因素制约,王梵志诗中“得”的语法化程度形成了三个层次:独立谓语>结果补语>动相补语;这个时代“得”还没有达到它语法化程度的顶点——作为连接述语和补语标记的结构助词。约一百年后即公元八世纪,“得”后可以接谓词性成分,它的语法化也就宣告完成。

  关键词:王梵志;“得”;语法化程度;层次
  
  对“得”语法化的探索直接关系到我们对现代汉语中纷繁复杂的“得”字补语的解释力。对此,众多学者作出了努力。吕叔湘[12]、杨建国[3]、祝敏彻[4]、岳俊发[5]、杨平[67]、曹广顺[8]7283、李讷、石毓智[9]、吴福祥[10]等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得”产生发展的语法化进程。“在某一个范围较广的功能领域里,当新层次不断出现时,旧层次不会立即消失;相反,旧层次往往会与新层次共存并相互影响。”[11]因此,这里我们试图通过对初唐白话诗人王梵志(590—660)诗中“得”的全面考察,并结合历时的其他语料,探究“得”在共时语料中体现出的受历时制约而形成的语法化程度的层次。
  
  一、“得”做谓语动词
  
  “得”,甲骨文中已有,字形从又(手)持贝[12];《说文•彳部》:“得,行有所得也。”[13]这些都说明了“得”本义为动词“得到、获得”。从历时来看,“得”的动词义是其语法化的起点。其间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得”单独作谓语,第二阶段“得”作连动结构中的V2。[6]这种历时演变积淀到王梵志诗中,同样表现为:
  
  (一)“得”单独做谓语动词,共38例
  1.体上须得衣,口里须得禄。(一〇三:312①)
  2.道是失其是,道非得其非。(三三二:782)
  3.得官何须喜,失职何须忧。(一一二:341)
  例1、2“得”做谓语中心,后带宾语;例3“得”与“官”组成动宾短语,做小句的主语。
  甲骨文中已有“得”做谓语中心的例子:
  (1)贞:戈执羌,得?(《甲骨文合集释文第一册》00504正)[14]
  (2)贞:吴得有牛?(《甲骨文合集释文第一册》08882正)[14]
  例(1)“得”单独做谓语中心,承前省“羌”;例(2)“得”做谓语中心,后带宾语“牛”。先秦至魏晋至明至现代,“得”都可以用做谓语动词:
  (3)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论语•述而》)[15]
  (4)许便问主人有《庄子》不,正得《渔父》一篇。(《世说新语•文学》)[16]
  (5)辛翰林复命要上本参,刚撞着有他快手在京,听见这事,得七八百两银子按按,咱县里郑伯龙正在京里做兵马,快手合他商议。(《醒世姻缘传》第九回)[17]
  (6)同事七嘴八舌说你得了个“优秀”。(方方《白雾》)[18]
  
  (二)“得”在连动结构中做V2,共10例
  4.牛头捉得你,镬里熟煎汤。(一一〇:332)
  5.获得身中病,应时乃一现。(三七四:861)
  6.长大取得妻,却嫌父母丑。(〇四三:171)
  “得”前的动词,如“捉、获、取(娶)”,为取义类动词,是连动结构的V1。“得”有“获得”的实义,是连动结构的V2;表示通过某种动作获得某人、物,语义指向O。
  这种连动结构先秦时已出现:
  (7)求得当欲,不以其所。(《礼记•哀公问第二十七》)[19]
  (8)如求得其情与不得,无益损乎其真。(《庄子•齐物论》)[6]
   “得”固定位于表取义的主要动词之后,充当次要动词,这种连动结构为“得”的语法化提供了相宜的句法结构环境。
  
  二、“得”做结果补语,共12例
  
  7.讬生得他乡,随生作名字。(二四六:579)
  8.漫作千年调,活得没多时。(〇三五:144)
  “得”前的动词V,如“托生、活”,为非取义动词。“得”,“获得”义的及物特征弱化,表示动作达到某种结果,语义指向V。
  东汉时,已出现这样的例子:
  (9)及王翁之夺取,乃不犯关梁 塞,而坐得其处。(《新论•求辅第三》)[20]
  (10)于此者积众多,审得其重戒,心亦不可移也,非独学道者也。(《太平经•致善除邪令人受道戒文》卷七十一)[21]
  “得”前动词不再仅仅是取义动词。随着“得”前动词范围的扩大,东汉末人们对“V得(O)”结构进行了重新分析:原本为连动结构,但因V与“得”同样表“获得”,区别仅在于一主一次。发展下去,次要动词“得”对宾语的统辖性趋弱,词义趋抽象化;同时“得”前的主要动词不再仅仅是取义动词——这样“得”无法以“获得”义统辖宾语,其语义指向也转向“V得(O)”这一固定句法结构中的V。从而,“得”完成了语法化层次的第一个序列:句法地位由独立作谓语到作补充成分,句法功能开始由主体转向辅助,为其进一步虚化准备了条件。
  
  三、“得”做动相补语,共4例


  
  9.索强欺得客,可是丈夫儿?(二〇四:513)
  10.种得果报缘,不须自烦恼。(〇三二:137)
  11.贮得满堂金,知是谁家物。(一五一:442)
  12.省得分田宅,无人横煎蹙。(三〇六:742)
  “得”,表示动作实现或完成。例9、10用于已然的语境,表示“欺、种”等行为的实现或完成;例11、12用于假设已然的语境,也表示行为的实现或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