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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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两委矛盾”是一个被国内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学者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原创概念,这个概念被研究者赋予了约定俗成的经验性涵义。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两委矛盾”是一个具有选择性偏见的简单化概念,由于受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局限,这个概念不能准确、深刻地反映农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如果离开了党支部独揽专权、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个人矛盾、宗族组织的影响以及农村黑恶势力的渗透等具体因素,“两委矛盾”就不具有实质性涵义。这一概念的简单使用导致人们对村民自治问题的诸多误解。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并不是天生的对立面,“两委关系”也存在协商合作的可能性。因此,在研究农村权力冲突时,学者应当谨慎使用“两委矛盾”这一概念,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关键词:村民自治:“两委矛盾”;选择性偏见;二元对立;方法论批评

  A Methodological Criticism to the Research of “Two Committees Contradictions”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liangwei maodun )is a widespread initializationconcept in the field of village self-governance research.Many Chinese scholarsendow with this concept empirical implications by usage.Yet,on the view of methodology,we find that,’“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is a simplized concept with selectionbias;it can’t explain the real social political situations in rural China today.Under the background of village self-govern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s Branch of CPC and the Village Committee is not inherent opposites ;there havebeing the possibilities of deliberative corporations between the two organizations.In fact ,the concept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means many other things,so as clan struggles ,able-persons competitions ,under society ’s force involving,without so many dependable facts,the concept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

  would mean nothing.Thus,we must give up this unscientific concept when studyingthe social-political relationship and public power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 ,try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situations of power struggle in rural China ,give anexact mechanism explanation as well as rational judgment.

  Keywords:Villager Self-governance:“Two Committees Contradictions ”;SelectionBias;Binary Power Conflictions ;Methodological Criticism

  最近10多年来,经过大量田野调查和实证分析,我国从事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学者已经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进展,不仅产生了一些有思想灵性的学术观点,而且形成了一些有本土特色的基本概念。1但是,由于一些研究者过分注重局部经验和个人体验,忽视了经验素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同时忽视了理论规范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致使村民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显得素材鲜活而观点欠深刻,概念生动而表述欠规范。尽管目前村民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成为非常热闹的“显学”,但是,高品味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对农村“两委矛盾”的研究即是这方面问题的典型例证。



  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领域,“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是在研究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时形成的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已经被研究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在众多学者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论述中,“两委矛盾”这个概念被赋予了三种典型的经验性涵义:(1)“两委矛盾”指农村党支部同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整体对抗;(2)它指的是两个组织之间主要人员的局部矛盾;(3)它又指的是两个组织中个别成员之间的个人冲突。狭义上,“两委矛盾”指的是第一种情况,广义上,它包含前述三种情况。2笔者作为国内长期从事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学者之一,也曾经在自己以往的研究中使用过“两委矛盾”这个概念,并且对国内学者赋予这一概念的基本涵义表示了默认。但是,在本人最近的反思性研究中发现,对于“两委矛盾”这样一个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广泛使用的基本概念,其实几乎没有哪位学者对它进行过仔细的梳理。这个概念的随意指称和滥用导致对村民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分析与判断变得过于简单化,越来越让人感到缺乏准确性和解释力。

  如果我们不能排除“两委矛盾”这个概念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就无法摆脱长期以来中国国内存在的“党支部妨碍村委会的权力还是村委会妨碍党支部的权力”或者“村民自治妨碍党的领导还是党的领导妨碍村民自治”之类伪问题的纠缠与干扰。同时,也无法对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中国农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取得深入细致的理论认识。现在,到了有必要对这个概念从经验事实上进行类型化辨析和从理论上进行批判性梳理的时候。

  一、选择性偏见与“两委矛盾”概念化过程中对经验事实的简单化

  “两委矛盾”是一个从村民自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性概念,其基本涵义是指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正式组织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者在使用“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时,总是以发生在特定村庄的经验事实作为基本依据来赋予这一概念经验性涵义的。然而,经验事实总是具体的、复杂的、多种多样的。针对不同的经验事实,本来应该使用不同的概念加以表述。但是,恰恰是这些复杂多样的经验事实,在概念化和寻求理论解释的过程中被研究者的选择性偏见简单化了。

  那么,什么是选择性偏见?选择性偏见是一个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概念,其基本涵义是指,研究者在对特定社会现象发生的因果机制进行分析或解释时,由于研究者受到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某个相关因素而排除另外一些相关因素,因而造成对相关因素选择的人为偏差,造成研究者对经验事实的误解,进而导致对社会现象发生原因分析或解释的理论偏见。在社会现象的实证研究领域,由于选择性偏见的普遍存在,它已经成为一种特定的因果关系解释机制,以致造成人们对同一个特定社会现象发生原因的分析或解释多种多样,甚至众说纷纭、彼此对立。为了证明自己的分析或解释的合理性与正确性,各种观点不断寻找证据,追求自我完善,同其他观点进行辩难和交锋。这种状况既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魅力所在,同时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苦恼所在。

  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克服选择性偏见的影响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这不仅涉及到研究者的相关知识背景、具体的实证分析技巧和想象力,而且涉及到研究者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必须特别警惕选择性偏见的影响。村民自治问题研究作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我们同样必须特别警惕选择性偏见的影响。遗憾的是,以往我们在这个问题的研究领域,很少有人注意到选择性偏见的影响,似是而非的概念、牵强附会的解释充斥其中。“两委矛盾”作为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具有原创性的概念,就是其中的一例。为了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细致的认识,在此,我们不妨引入各种不同类型的所谓“两委矛盾”的典型案例,对它们所表示的经验事实进行具体辨析,看看选择性偏见如何可能影响我们对事实真相的认识。

  案例1:2000年12月,山东省栖霞市57名村委会主任因不满乡党委和村党支部的压制,向中央联名上书,宣布集体辞职。这57名村委会主任联名辞职的主要理由是,村党支部包揽一切,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村党支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致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委会的权力得不到落实;村委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以后,党支部不依法向村委会转交村的公章账本,村党支部书记个人一手遮天;乡镇党委和政府随意对村委会主任进行免职处分,或者恶意煽动村民对村委会主任进行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经常遭到乡镇干部或村党支部书记唆使的打手的殴打。2

  [案例辨析]山东省栖霞市57名村委会主任联名辞职的理由表明,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确实面临着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谁是权力中心的问题,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村委会的管理中心地位存在冲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各自代表一方,谋求自己以及各自所代表的组织在农村的应有权力。由于村党支部有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后盾,借助行政权力的支持,在同村委会的权力斗争中占上风。由于村委会主任以及村委会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同村党支部抗衡,因此,他们只能选择逃避矛盾的方式——辞职。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在党支部实力强村委会实力弱,加上村民自治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与其说是“矛盾”关系,不如说是压制/被压制、排挤/被排挤关系。当然,这种压制和排挤并不是党支部这个组织对村委会这个组织天然的行为逻辑,而是党支部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认识偏差与素质不佳造成的。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党支部与村委会本来有协商合作与相互支持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片面强调“党的领导”而排斥村委会的权力,就会失去这种可能性。在一些地方,党支部大权独揽,村支书专横霸道,致使村委会形同虚设,村委会不能依法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而村委会依法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力并不是对党支部权力的挑战,也就谈不上构成“两委矛盾”。在这种情形下,道理应该在村委会一边,党支部压制民主、不按照村民自治法律规定办事的做法应当受到谴责,并且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作为研究者,如果将上述案例简单表述为“两委矛盾”,就会掉入选择性偏见的陷阱。



  案例2:2001年6月14日晚,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马军寨村村委会主任彭自然在大街上遭到暗杀。经过立案侦察,结果表明,雇凶杀人者竟是该村党支部书记谢国维。村支书谢国维之所以要雇凶杀害村主任彭自然,主要原因就是,村支书谢国维害怕村主任彭自然掌权以后,自己的利益受损以及自己以往的腐败行径暴露出来。该村地处西安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地价逐年飙升,达到每亩地100多万元。长期以来,该村都是村支书谢国维一个人控制着村集体土地的转让以及村办集体企业。而令人费解的是,该村集体企业年年亏损,土地转让收入账目不清,村级财务管理疑团重重。彭自然是河北人,是“倒插门”到该村落户的“异姓外人”。尽管如此,他因为有文化,眼界开阔,善于经营,为人诚实正派,受到多数村民的尊敬。1999年,在实行村委会直选时,村民一致拥戴彭自然,将他选为村主任。而不得人心的村支书谢国维在选举中只得了5票。彭自然上任以后,主张大力改革村级集体企业管理制度,整治荒地。谢国维认为,彭自然的行为妨碍了自己的利益,对自己构成极大的威胁。早在彭自然当选村主任之初,谢国维就曾经指使人在彭的家门口安放自制炸弹以谋害彭自然,但是未成功。2001年6月14日晚,谢国维雇请西安某武馆教头及其弟子杀害了彭自然。3

  [案例辨析]在我国农村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之前,大多数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权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权由村党支部书记个人独揽。由于制度不健全,村务不公开,村集体经济年年亏损,土地转让金下落不明,而村党支部书记或者少数村干部则不可思议地迅速致富。“四个民主”实质性进入农村以后,作为旧制度既得利益者的村党支部书记们不甘心失去自己的利益,更担心自己过去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劣迹败露,往往要不惜一切代价保住自己的绝对权力地位。一旦他们在民主选举中失败,就会对新上台的改革者进行阻挠、刁难、破坏,甚至争个你死我活。利诱、恐吓、谋杀成为他们一步一步走向罪恶深渊的行为逻辑。当然,并非所有这一类情况中,总是村支书扮演反面角色,而村主任扮演正面角色,也有相反的事例。不管是哪种情况,腐败的一方对致力于改革的一方的阻挠、刁难、破坏也罢,利诱、恐吓、谋杀也罢,都不应被学者们说成“两委矛盾”。因为这一类问题往往是以村支书与村主任的个人矛盾为表现形式的,而不是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的整体冲突对抗。更何况,在这个矛盾的双方中,一方代表正义,一方代表邪恶,这样的问题,显然不能够用一个没有任何价值判断取向的概念“两委矛盾”加以轻描淡写,否则,我们就会混淆是与非、对与错、正义与邪恶的界线,就会产生选择性偏见。

  案例3:1999年12月,广东省全面实施村民自治以后,在广州市近郊白云区红星村,党支部书记梁桂和村委会主任梁平围绕村集体经济管理权和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村党支部书记梁桂拒不向村委会交出村的公章账本,也不把村治安队、清洁队的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村委会主任梁平在依法争权失败以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宣布村党支部书记掌管的公章账本以及经济往来账号作废,村委会今后将不给听从村支书指挥的治安队和清洁队发工资,而另行雕刻公章,建立财务账号,组建一支服从自己指挥的保安队和环卫队。村党支部书记梁桂认为,村委会主任梁平身为共产党员,目无党的领导和组织纪律,于是召开村党支部大会,宣布开除梁平的党籍。为什么红星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如此尖锐?除了显而易见的权力与利益斗争之外,还有更为深层的家族矛盾背景。梁桂和梁平本来是同宗叔侄关系,其血缘关系还没有超出三代。梁平的父亲在世时,已经同堂兄弟梁桂结下很深的仇怨,这种仇怨一直影响到梁平这一代。两家人之间的明争暗斗始终没有平息过。但是,在红星村,梁桂这一家一直占上风,梁桂当了10多年的村支书,在村里非常威风。而在近10年的发展中,梁平也逐步成长为一个懂经营、会管理、人缘好的农村能人。红星村实行村委会直选后,梁平受到多数村民的支持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按照农村人的看法,梁平这一家总算有了出头之日。由于梁家的叔侄矛盾,一个在改革开放中崛起的原本非常富裕的“红星”村变成一盘散沙,混乱不堪。红星村的内乱持续了将近两年之久,直到2001年广州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进驻该村,对红星村进行整顿,才基本解决问题,红星村开始恢复平静,重新走上正轨。4

  [案例辨析]“一山不容二虎”,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对精英关系或强者关系最普遍的世俗看法。在这类关系的处理上,传统中国智慧中似乎缺少妥协与合作的思想资源。当宗族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在农村依然存在的时候,上述逻辑依然会在乡村精英或者乡村能人之间起作用。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如果村支书、村主任都是具有一定实力、掌握一定资源的乡村能人,“一山不容二虎”的传统法则就会发生作用。红星村的问题,不仅受这一法则的影响,还受到宗族内部恩怨情仇、亲疏远近因素的影响。如果恩、情、亲、近因素突出,那么,它还能够制约“一山不容二虎”的法则,导向宗族内部的合作,巩固宗族社会的控制实力;如果仇、怨、疏、远因素突出,那么,“一山不容二虎”的法则就会恶魔般地发挥作用,导致村庄内部无休止的内讧与内耗,使村庄秩序难以得到安定。红星村村支书与村主任的矛盾与斗争,与其说是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两委矛盾”,不如说是宗族内部矛盾。村支书与村主任两种角色只不过是为他们的争斗增添了一种具有现代气息的面具,村治安队、清洁队和村集体企业为他们的争斗配备了丰富的现代情节。从本质上来看,红星村的所谓“两委矛盾”实际上是宗族社会内部由于恩怨情仇导致的个人矛盾,与村民自治、党的领导没有关系。梁桂不能代表党支部,尽管党支部成员都听他的;梁平也不能代表村委会,尽管他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忽视农村社会内部存在的宗族因素以及宗族组织内部的个人关系因素,单纯地使用“两委矛盾”表述红星村现象难免会有肤浅之嫌,也难免产生选择性偏见。



  案例4:1999年12月,广东省潮州市霞村进行了村委会直选,由于该村陈姓家族人多势众,该家族一位成员当选为村委会主任。而该村党支部书记则是由一位在该村属于小姓的李某担任。过去,陈姓家族的成员因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违犯法律,受到村党支部的批评处分,他们一直对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怀恨在心。陈姓家族控制村委会权力以后,认为过去李姓家族成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时,对李姓家族成员包庇偏袒,对陈姓家族成员有许多不公正的对待,因此,应当找他们算账,为本家族成员撑腰出气。在村务管理上,村委会主任受到本宗族内部头面人物的挑唆,不听取村党支部的意见,经常无中生有,聚众滋事。在得势以后,他们对党支部成员开始报复泄愤。在村党支部召开会议时,陈姓家族成员以“监督党支部”、“政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冠冕堂皇的名义,包围会场,大声起哄,辱骂村党支部书记,甚至公开宣称要把村党支部赶出本村。陈姓家族还利用经济利诱、威胁逼迫等手段拉拢本村小姓氏家族,要他们归顺尊崇,随时听候调遣,同村党支部书记所属的李姓家族进行斗争。5

  [案例辨析]在宗族势力影响比较明显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竞争很容易变成宗族势力的竞争。而在现代民主选举多数规则的支持下,大姓氏宗族在选举中具有先天性优势。要人们摈弃宗族观念,出以公心地进行选举,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选举同族人担任村主任是否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需要经过时间来清理和沉淀。在广东的潮汕地区农村,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还有相当大的影响。由于历史的原因,潮汕地区农村多为单一姓氏为主聚族而居的村庄,少数农村为多种姓氏杂居的村庄。在大姓氏宗族内部,人们按照房系确定亲疏远近关系,而小姓氏宗族为了防止大姓氏宗族的排挤和欺压,往往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因此,在潮汕地区农村,同宗姓氏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宗族内部凝聚力比较强,而不同宗族之间的不信任和排斥心理也比较明显,“同宗相依,异族相斥”是这个地区农村普遍流行的人际关系规则。在霞村,由于党支部书记属于小姓氏宗族的成员,而村主任属于大姓氏宗族的成员,村民自治在这里就被演变成了大姓氏宗族的自治,村主任只不过是宗族利益的代言人。受这一地区宗族关系规则的制约,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演变为宗族对立关系。在这里,所谓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两委矛盾”,实际上就是两个宗族之间的矛盾,党支部与村委会只不过是宗族斗争公开化、合法化的两样现代工具。在霞村党支部开会的时候,尽管陈姓家族成员高喊村民自治、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等口号,并且声称要把党支部赶出霞村,但是,这都不能代表真正意义上的“两委矛盾”。同红星村的案例相比,如果说红星村之乱是同一个宗族的内部斗争,那么,霞村之乱则是不同宗族之间的外部斗争。

 如果我们用“两委矛盾”来概括霞村的这个案例,就会掩盖宗族势力斗争的真实本质,就会被选择性偏见所蒙蔽。

  案例5:2001年10月,湖南省湘潭市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出动170多名警力,将湘潭市山枣镇白沙村以村党支部书记陈定华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20多人依法逮捕,使这个为害一方长达5年的黑恶势力团伙终于宣告覆灭。湖南省湘潭市山枣镇白沙村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村,由于靠近白沙河,当地农民只好“靠河吃河”,以开挖销售河沙增加收入。从1995年以来,该村村民陈定华、谭文武为了长期霸占本村河段及其周边的河沙业务,为个人牟利,纠集地痞和打手,用暴力控制本地区河沙的开挖和销售业务,称霸一方,垄断沙场业务。在他们的经济实力有了一定基础以后,采取“红”、“黑”两道并用的方式,继续控制本地区的河沙业务。一方面,他们用金钱贿赂上级干部,靠结拜兄弟拉关系,两人先后入了党,1999年当上了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而且将根本不会记账、不懂财务知识的拜把兄弟任命为村会计。在正式职务和身份的掩护下,他们疯狂敛财,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另一方面,他们向其他从事河沙生意的经营者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轻辄非法拘禁竞争对手,重辄将人打杀致残。陈定华一伙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黑恶势力团伙,陈本人则是这个团伙的“龙头老大”。在陈定华一伙的打击下,不愿意与他们同流合污的原白沙村村委会主任被赶下台靠边站,村委会主任由村党支部副书记谭文武兼任,白沙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名存实亡。6

  [案例辨析]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少数地方农村基层组织有蜕变为黑恶势力的迹象,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先“黑”后“红”,即原本是农村地痞、流氓、村霸的黑恶势力分子,通过入党担任村干部或者通过控制村民选举,由捞取党票或选票谋求农村党支部或村委会的领导权,在红色外衣的掩护下干黑恶势力的勾当;另一种是先“红”后“黑”,即原来的党支部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被当地黑社会拉拢和收买,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乘机控制农村基层组织,致使农村基层组织的性质和作用发生蜕变。不管是先“黑”后“红,还是先”红“后”黑“,都会最终使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性质与作用发生根本性改变:或者是党支部”黑“、村委会”红“,或者是党支部”红“、村委会”黑“,或者是党支部、村委会全”黑“。从上述案例来看,白沙村的情况属于先”黑“后”红“,名”红“实”黑“,最后导致党支部、村委会全”黑“。当白沙村不愿意同黑社会团伙同流合污的原任村主任被迫靠边站、村主任由黑恶势力分子兼任之后,白沙村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由于党支部、村委会完全变”黑“,白沙村也就消弭了”两委矛盾“,变成了”两委合作“。只不过,这样的”两委合作“于农村稳定和发展有害无益。在一个村庄,当黑恶势力控制党支部或者村委会以后,再向另一方发起权力争夺战的时候,这样的问题我们能够用”两委矛盾“这样的概念来表述吗?如果这样的问题也被学者们当作”两委矛盾“看待,学者的视野和观点就会因为选择性偏见的局限而变得教条和迂腐。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类型的案例之外,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可能还有许多具体的表现形式和类型。不管有多少种具体类型,我们在对它进行分析和研究的时候,都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为了理论表述的方便,而归于简单、大而化之的“两委矛盾”这一概念框架。在对问题发生的因果机制进行解释的时候,不能简单地选择党支部/村委会这两种象征符号,从问题的表象入手用两极对立的方法解释问题,而是要深入地追寻这两种政治符号背后所包含的实际因素,挖掘导致矛盾、斗争与冲突的细微因素与深层背景,形成最贴近事实真相的理论解释。而要形成最贴近事实真相的理论解释,研究者必须注意克服“选择性偏见”。

  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政治学家亚当·普尔泽沃斯基(Adam Przeworski )在谈到对社会政治现象的因果分析方法时指出,各种“选择性偏见”往往深藏于研究者的头脑之中,容易遮蔽最重要的事实,导致我们对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简单化。要消除“选择性偏见”,就必须寻找同支持自己观点相反的经验事实,进行“反事实推论”,通过更多经验事实的比较来排除“选择性偏见”的干扰。如果不能消除“选择性偏见”,就难以做出好的研究。7应当说,这一观点对于我们进行农村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研究是富有启发意义的。

  二、二元化对立与“两委矛盾”概念解释方法的理论缺限

  国内一些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由于农村内部的权力资源和公共利益资源有限,因此,党支部和村委会在村庄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上必然会发生争斗。围绕村庄内部权力资源和利益资源的控制权,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力斗争便会引发“两委矛盾”。那么,“两委矛盾”的基本涵义到底是怎样的呢?

  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观点,“两委矛盾”通常是指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为争夺农村领导权而形成的权力矛盾,“两委矛盾”是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8这是一种典型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从学理的层面来看,由于受到“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局限,这样一种解释方法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这种解释混淆了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种不同组织的性质与角色,将二者视为争夺农村公共权力的两种主要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至九条的规定,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具有不同的组织性质和组织形态。从法律对二者基本职责的规定来看,党支部的职责主要是政治性、原则性的,村委会的职责则是事务性、具体性的。尽管法律规定农村党支部要在农村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支部要全面介入村委会承担的具体事务之中,甚至包揽村委会的职权。9从表面上看,法律对党支部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职责规定比较空虚,而对村委会的职责规定比较实在,似乎使党支部的角色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是,这恰恰是对政党组织与社会自治组织在功能上作出的一种合理划分,符合自治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一些研究者之所以感到农村党支部权力虚化,实际上是传统的“一元化领导”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

  在“两委矛盾”这种通俗定义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具体事务的管理上属于两个对等的权力主体,党支部同村委会存在权力博弈关系。

  在对“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所表示的经验事实的解释中,解释者往往自觉或者不自觉地使用“囚徒困境”这一博弈模型的分析方法。许多使用“两委矛盾”这一概念的学者常常把党支部与村委会当作是权力博弈的双方,用彼此相互背叛的可能性来解释“两委矛盾”产生的原因。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把党支部与村委会当作村民自治具体事务管理权的同等主体看待,本身就是不符合法村民自治律精神的;从解释方法的角度来看,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看作“囚徒困境”型权力博弈关系,是对博弈模型的误用。也许,在一些地方,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可能走向相互背叛的“囚徒困境”型博弈,但是,在另外一些地方,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也存在走向合作互利型博弈的可能性。因此,用一种可能性排斥和替代另外一种相反的可能性,这种研究方法本身是有局限的。

  第二,这种解释混淆了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个人与组织的区别,简单地将村支书等同于村党支部,村委会主任等同于村委会。在“两委矛盾”这样一种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党支部成员同村委会成员的矛盾这样三种不同程度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两委矛盾”究竟是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还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两个人之间的矛盾?或者两个组织其他成员之间的矛盾?而不同类型的矛盾,完全具有不同的性质,事关我们对具体问题的判断、分析和所要得出的结论。如果是组织对组织的矛盾,这样的问题就非同小可,它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如果是个人之间的矛盾,则并不会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从法律规定和理论逻辑上来看,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党支部与村委会并不是政治上天生的反对派与对立面,两个组织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矛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组织的成员之间(包括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不会产生矛盾。但是,两个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是否就是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所表达的涵义恰好表明,它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将两个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等同于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把个人之间的矛盾当成了组织之间的矛盾,用局部代表了全体,不恰当地夸大了矛盾。

  第三,这种解释立足于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完全分离的情况,忽视了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存在交叉重合的事实。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而且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早期,大多数地方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是彼此分离的,各自具有相对独立性。后来,逐步发展到“两委交叉”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越来越呈现出交叉融合的趋势,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农村基层组织的这一改革和变化,既有协调组织关系、减少组织摩擦的考虑,又有精简农村机构、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但是,我们从实行“一肩挑”以后的情况来看,农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那个人同其他成员之间还是可能存在利益矛盾与权力斗争,这就可以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两委矛盾”并不是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而是两个组织有关人员之间的矛盾。

  “两委矛盾”这个概念的产生,主要是在实行村民自治的早期阶段,多数农村“两委分离”的情况之下。由于“两委分离”,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成员之间尤其是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特别容易被看作是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因为农村存在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个不同的权力中心,加上农村的派系与人际关系格局的影响,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矛盾很容易导致两个不同组织内部的成员“各为其主”,自然而然地分化为“两大阵营”。即便如此,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矛盾也并非全面的、公开的,党支部书记个人与村委会主任个人之间的矛盾这根主线依然十分清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严格意义上的“两委矛盾”曾经在农村局部存在,但是并非普遍存在。当“两委交叉”和“一肩挑”出现以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个组织在人员构成上不再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干的,而是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两委矛盾”这个概念就显得格外别扭,难以准确地反映农村权力结构和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掩盖了农村存在的复杂多样的政治关系与社会矛盾,这个概念越来越成为一个牵强附会、似是而非的概念。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概念的语义决定语用,语义的界定对语用的范围以及人们的认知、判断与评价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近些年来,由于一些学者和记者对“两委矛盾”的简单表述和不恰当的渲染,使“两委矛盾”成为一个描述村民自治存在问题和负面影响的概念,致使一些地方反对村民自治的基层官员产生了“村民自治削弱党的领导”、“实行村民自治必然导致村委会挑战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村民自治影响党的基层组织执政能力”等错误观念,为地方和基层党委、政府干预或者变相干预农村选举,不恰当地插手村民自治内部事务提供了借口,对村民自治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国内学者对“两委矛盾”这个概念的提炼方法具有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方法论色彩。根据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方法论要求,并非所有的政治概念都能进入政治学的研究之中,只有那些符合科学语言要求的政治概念才能纳入政治学研究的框架之内。而所谓符合科学语言要求的关键,就是政治概念必须具有明确的经验涵义。经验涵义能够确保实证研究所运用的概念描述、指称的事物是可以经验、观察到的对象。行为主义政治学在将具有经验涵义的概念引入政治学研究过程时,主张“价值祛除”或“价值中立”,试图形成一种没有价值涵义的纯客观的研究结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概念引入的方法上,行为主义者一方面追求政治概念尽可能地同可以观察到的经验事实相吻合,另一方面则主张彻底切断政治概念同政治价值取向的关系,排除政治概念中的价值涵义。10后来,这种方法遭到一些政治学者的置疑和批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斯特劳斯指出:“没有价值的政治科学是不可能的”。11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没有价值取向或者价值涵义的政治概念也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并非“价值祛除”或“价值中立”的主张者,但是,在大家广泛使用的“两委矛盾”这个概念中,研究者的立场似乎处在中立地位,用一种超然的态度看待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行为主体的行为以及对立双方的关系。然而,在实际的判断和评价中,却往往带有明显的态度倾向性和价值偏向性,这就产生了概念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冲突。



  从表面上看,“两委矛盾”这个概念具有简单明确、使用方便的特点,但是,由于它所依赖的经验事实纷繁复杂,研究者在定义这个概念时不能涵括所有的经验事实,反而使这个概念的涵义变得含混不清,所指不明。针对政治科学研究领域有些学者将特定社会政治现象从概念上简单化的倾向,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家詹姆斯?斯科特教授(James C.Scott )指出,无论是在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面,还是在学者对社会政治现象的研究方面,简单化都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千万不能忘记,这样做也会导致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一个被人们简单化的概念如果不是深植于坚实的具体案例之中,就难以被人们准确地理解;如果离开了具体的经验性证据,这个简单化的概念就会使人感到迷惑。因此,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政治学者来说显得格外重要。对于一个人类学者而言,要弄清楚一个现象,必须花费大量的工夫去观察和记录经验素材,仿佛自己是一架照相机,仿佛自己是个天真无知者。我们要想获得广泛的经验素材,就必须有开阔的视野,没有一种开阔的视野,仅仅根据自己的研究手段在局部场所或者特定时间所获得的经验素材分析问题,就会使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受到局限。在政治理论研究方面,许多可贵的创新诸如观点、概念和范式的创新,其渊源往往在别的学科领域。12斯科特教授的这一论述对我们研究村民自治问题可谓发人深省。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由于经验素材丰富与学者统摄能力有限而造成的理论紧张、由于概念定义的简单化而导致涵义混乱和误解的恐怕不只是“两委矛盾”,类似的问题可能还有很多。如果我们不能对形成这些经验性概念的经验素材进行精心的梳理和厘清,不澄清这些概念所包含经验事实的本质,就难以让这些概念所包含的经验涵义释放出理性的能量,也就难以形成科学的理论认识。

  三、简短的结论

  分析表明,“两委矛盾”作为一个具有不确定经验涵义的概念,如果离开了农村党支部独揽专权、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个人矛盾、宗族组织的影响以及农村黑恶势力的渗透等具体因素,就不具有实质性涵义。即使狭义上“两委矛盾”所指称的经验事实存在,那也只是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无关宏旨的极端事例,不能根据少数极端的经验事实赋予这个概念以普遍意义。在概念化过程中,由于受到选择性偏见的影响,“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泛涵了许多原本不属于它的经验事实,从而使它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经验性概念。在解释方法方面,由于受到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局限,研究者在对目前农村权力关系和社会政治格局的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和解释时,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冲突、对抗”的思维陷阱,进而忽视党支部与村委会妥协、协商、合作的可能性。这一概念所暗含的思维方式使它缺乏足够的解释力,难以形成对具体问题的准确判断。总的来看,“两委矛盾”还属于一个比较稚嫩和粗糙的经验性概念。应当说,在理论研究的早期阶段,经验性概念能够为理论研究奠定初步的基础,具有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缺乏规范性概念的逻辑严密性和学术精致性,经验性概念有待于通过超越经验局限上升为规范性概念。因此,在村民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中,我们应当结束基本概念随意界定、理论观点简单表述的纷乱局面,走向更加严谨、规范和细致的学术境界。惟有如此,村民自治的理论研究才可能取得新的更大成就,真正成为具有理论品味和学术魅力的研究领域。

  主要参考文献

  1.景跃进:《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与宏观透视》[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2.贺雪峰:“两委关系”,《新乡土中国》[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3.郭正林: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论[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6)。

  4.党国英:通过制度创新调整乡村党政关系,中国农村研究网,2002-05-03.

  5.郎友兴:也谈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矛盾问题,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09-12.

  6.白钢:走出解决“两委关系”失衡问题的理论误区,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10-31.

  7.徐付群:村支两委关系: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08-20.

  8.徐付群:两委矛盾的出路:按照同一节拍舞蹈,农民维权网2005-02-02.

  9.项辉、沈建梁:论农村两委会关系紧张及对策,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08-20.

  10.徐增阳、任宝玉:“一肩挑”真能解决两委冲突吗?《中国农村观察》[J]2002(1)。

  11.董江爱:村级选举中形成的“两委”关系对立及出路,《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2005(1)。

  12.李学田:“一肩挑”是解决农村“两委矛盾”的理想选择,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2-20-31.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Vol.44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