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中国书法艺术审美的最高境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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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书法艺术是一个充满线条矛盾的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书法线条组合关系的整体和谐,是人类和谐意识的必然反映,是民族哲学观念的艺术外化。书法和谐美的追求,已积淀成难以变异的审美规范和书法形式感的表现模式。和谐美是中国书法艺术的最高美感追求,和谐是中国书法艺术审美的最高境界。
  关 键 词:和谐 多样统一 审美 境界
  
  中国书法是线条的艺术,是一个充满线条矛盾的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无论在单体组合(结构)和整体组合(章法)中,都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线条矛盾关系。如直曲、方圆、刚柔、疾涩、长短、粗细、正欹、疏密、主次、向背、呼应、润燥、虚实等等。虽然它们都属于对立范畴,但在书法形式美的总体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却是“多样的统一”。书法中的所谓“多样”,即指整体(结构或章法)中所包含的各种线条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统一”,则是指各种线条在形式上的某些共同的特征及彼此间的某些关联、呼应和衬托关系。“多样的统一”就是和谐。
  早在两千多年前老子就说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德经》42章)表达了万物统一及对立面统一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公元前二世纪古希腊数学家斐安也指出:“和谐是杂多的统一,是不协调因素的协调。”(《西方美学论美和美感》第14页)在书法造型中,无论是有显著对立关系的线条所造成的统一(对比统一),或由不太明显变化的非对立关系的线条所造成的统一(调和统一),最终都是在变化中归于和谐,在变化中见出多样的美来。因此,书法美在于变化,在于多种因素的和谐统一,这在中国书法史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和谐正是由矛盾和对立造成的,失去了矛盾对立,也就失去了和谐,失去了书法之美。强调书法的变化是在统一制约下的变化,而非孤立的变化或者是一味的变化。而没有统一,即是不和谐。统一而无变化就单调。在书法作品的形式中,既要变化,又要和谐,似乎是很矛盾的。而正是因为这种矛盾的因素才构成了书法艺术的魅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二者如何达到和谐统一。大千世界是丰富变化的,而这种变化又要统一于宇宙的运行规律之中,即要合其道,按照宇宙秩序发展变化。我们说一件上乘作品即是一个浓缩的小宇宙,咫尺之内涵盖了整个世界无穷变化之理,是超于现实世界形式之上的、抽象的精神世界。在这里,许多的视觉造型语言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与张扬。世界的各种矛盾因素在线的粗细、长短、浓淡、虚实、刚柔、轻重、快慢、干湿等等各种对应因素错综复杂的节奏变化中得到表现,也因此构成了书法艺术的书法之美。否则,书法作品简单、空洞,感情不充实,难以达到书法艺术在精神层次的享受。我们说真正的书法不只是感官的一种满足,更主要的是思想上、精神上的享受。而这种精神享受正是以作品的和谐为前提的,是在书法美的变化和谐矛盾的统一中,体现着世界的根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它体现在书法美的诸多方面,一点、一画、一幅作品都是处在矛盾的统一之中,其自身就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纵观历代优秀的书法作品,它总是蕴含着丰富的矛盾因素,体现着无穷的节奏变化和生命的意蕴,才使我们有读它千遍亦不厌倦之感。它是一个具有生命活力的精神世界,具有审美特质。从书法艺术的角度看,宋徽宗的瘦金体并非因其书体本身存在什么缺点,而是因为千篇一律的单调不符合书法美的多样性,似乎是在一种简单的机械重复之中完成的,无情感的注入,与天下第二行书《祭侄文稿》有着天壤之别。孙过庭说得好:“至若数画并施,其形各异;众点齐列,为体互乖。一点成一字之规,一字乃终篇之准。违而不犯,和而不同;留不常迟,遣不恒疾;带燥方润,将浓遂枯;泯规矩于方圆,遁钩绳之曲直;乍显乍晦,若行若藏;穷变态于毫端,和情理于纸上。”(《书谱》)书法之美,就是在变化中求统一,在统一中求变化,“违而不犯,和而不同”,无规而不离规,有规又是在恣情的挥运中创造出来的。孙过庭的书法多样统一论,深入剖析了书法的最小构件点与画的关系。数画并施,既显示其形各异,表现出多样性与丰富性,又表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在每一画之间应“变起伏于峰杪”,在画与画间更应巧妙变化,各显姿态,这都是和谐统一的。纵观古今书法,没有哪一家不是在线条对立倾向的综合中,达到整体和谐的。试看王羲之《兰亭序》中的横画,丰富多变,有露有横、藏锋横、垂头横、下挑横、并列横,而在并列横中,笔法、角度、粗细、长短都有不同的变化,多样统一,美不胜收,给人以审美的愉悦。
  书法作品中的一点往往成为这个字的准则,一篇中的第一个字往往是全篇的准则。点画有机地组合在字中,单个字有机地聚集在篇中,众多的变化、丰富的形质、无限的情趣都有机地结合起来,熔铸在一个活泼的洋溢着生命活力的有机体中,达到完美与和谐的境界。《兰亭序》324个字中,不知有多少神妙变化,有多少矛盾,又能统一成有机的整体,构成一个和谐美妙的世界。
  孙过庭所讲“违而不犯,和而不同”,是书法艺术审美中最重要的辩证思想。违,就是彼此互违,争奇斗艳。不犯,是彼此融洽,互不侵犯。和,是彼此和谐,互相协调。不同,是彼此互异,各有特点。此观点讲的是时时统一,处处统一。而统一不是划一,不是杂凑为一,而是构成和谐的有机体。 以“多样统一”为内涵的和谐,不只表现在书法艺术中。一切艺术莫不如此。因为生活中不同的色、形、声因素,在质、量、空间、时间方面,都可能形成不同程度的对比关系。古人深谙此理。山水画表现,靠“千岩万壑,要低昂聚散而不同;叠谳层峦,但起伏峥嵘而各异”。①一切绘画,无不是在多种对立倾向的综合中,求得“整体形成的稳定性”。②又如诗歌,“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王维),“蝉噪林逾静,鸟鸣山更幽”(王维),“纵横一川水,高下数家村”(王安石),“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杜甫)。它们都是在相反相成、对比统一中,创造出整体的和谐美感。可见,以“多样统一”为基本内涵的和谐,既是书法形式构成法则,也是书法艺术最高的审美境界。

  有人认为,中国书法要创新发展,必须打破“和谐”。显然,这是一种不客观、似是而非、模糊而偏颇的理论。它曾引起许多涉足书法世界不深的年轻人在艺术探索中的困惑。如果其要打破的“和谐”是指书法发展中确实存在的“陈陈相因”的缓滞态势,亦不无道理。因为这样可以变平缓为奋进,变消极为积极。如果要打破的“和谐”是指历经数千年完善起来的书法和谐自身,那是令人担忧的。我们并非担忧书法的形式“和谐”被打破,而是担忧书者自身和谐的破碎和书法发展规律自身被扭曲。显然,实践已经表明,他们企图打破的后者,是书法本体所具有的整体和谐性。因此,我们认为在理论上探讨书法和谐美存在的主观、客观必然性及其普遍意义,对理解书法本质,发展和弘扬民族文化传统,无疑是很重要的课题。
  和谐美,之所以会成为中国书法最高的美感追求,我们认为既有普遍性因素,也有特殊性因素。所谓普遍性因素,是就整个自然界的存在与人类意识产生的关系分析;所谓特殊性因素,是就中华民族特有的生活环境、社会政治、古典哲学等方面而言的。
  书法线条组合关系证明的整体和谐,是人类和谐意识的必然反映,是民族哲学观念的艺术外化。文化现象证明,有什么样的哲学就有什么样的艺术。民族审美理想和意识的追求,必然要在美的创造中,寻求与主体思维倾向一致的和谐对应形式,于是就出现了书法艺术中各种对应关系的和谐表现形式——变化稍异的单纯和谐(如篆、楷、隶的整体章法);多样统一的杂多和谐(如行草体错综变化的章法);平衡对称的稳定和谐(如汉字的对称结构和上下左右对称的规整章法)。总之,从书法萌芽到书体完善的过程中,始终未偏离和谐构成的轨道。即使某些以破坏旧有的和谐为指归的创新书法,实际上也是在打破旧有和谐的同时,自觉不自觉地构建着新的和谐图式。
  书法和谐美的追求,已积淀成难以变易的审美规范和书法形式感的表现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说,它造成民族审美心理的“偏执性”和书法艺术发展创新的“惰性”。从人的生理、心理和谐出发,追求与之对应的和谐艺术形式,既是合理有益的,也是符合中华民族审美理想的;书法艺术浓缩了中国传统美学思想,也足以令炎黄子孙自豪了。艺术最具民族性,也就最具世界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书法的发展创新,必须以打破书法自身形式和谐为出发点的种种议论,我们是不敢苟同的。
  那么,书法创新发展之路在哪里呢?只有在深刻洞察书法自身构成规律、渐进规律,珍重和谐审美规范的前提下,去作个性拓展和独创,这才是健康有为的道路。那种不顾及民族审美与书法和谐法则存在的客观性的做法,是不切合实际的!
  和谐美,是人类生存理想的共同追求,也是书法审美的最高境界。由此,我们要遵循和谐的书法审美规范,完善书法创作的审美要求,如同提倡创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一样,重视书法艺术的和谐美,才是我们理解书法艺术的真谛、提高书法审美的关键所在。
  
  注释:
  ①李成《山水诀》,《画论丛刊》上卷,第14页
  ②阿恩海姆《色彩论》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