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出路(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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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是基础农业,即人类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粮食作物,这一层次的基础农业具有如下特点:受自然力影响较大,产值较低,进口替代品竞争力强,受灾后对农民影响巨大。针对这种特征,这一层次的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投入产出分析,经营是亏损的。因此保险策略应是政府介入的政策性保险。由政府财政补贴为主,农民缴纳少量保费为辅,成立灾害补偿基金。采用强制参加原则,以保证保险标的大量同质性原则,也保证了基本保障的覆盖性,使得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户也能享受农保带来的实惠。这一层次农保实施的关键是国家政策支持,因此国家应该在立法层面上给予农业保险相关的地位,改善农业保险政策环境,建立法律或者法规平台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撑。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特性、各级政府有关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农业保险保户的相关权利等等都应当在相应的法律中予以明确,并且成立综合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综合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个层次上的农业是产值较高的养殖种植业,如大棚蔬菜、畜牧业。其显著特点是产业增值快,产品价格较高,市场需求量大,经营效益显著,且衍生产品产值也较高。在第二层次上开办保险较大程度是盈利的,因而这一层次上的保险经营属于市场行为,经营主体应归于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户采用自愿投保原则。在这一层次上开展农业保险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引入竞争,提高管理水平以降低管理费用。例如开放农业保险领域,充分竞争。打破垄断经营机制,提供各种有效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种资本类型的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只有让众多保险人在不同的地区和领域展开充分竞争,才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费用,从而降低保险费率,解决高保费率问题。同时,拓展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根据各地区农业特点,针对农户最需要保障的风险设计险种,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农户感到参加农业保险能真正起到保障作用。利用再保险避免巨灾发生时给保险人带来的高额赔偿风险,解决高赔付率问题。在这一层次中政府同样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如免去营业税、所得税,给予管理费用的补贴及专门的精算机构的辅导等。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而农业保险则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这种制度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全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对于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中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区的农业具体情况展开竞争,以提高效率。提供政策优惠,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重思大旱保险缺位破解农险难题.
  [2]陈舒:农业保险应分层次经营,来源:中国保险.
  [3]对当前农业保险问题的考量,来源:中国保险家.
  [4]李军军: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效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