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约束与制度安排: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4)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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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
改变 目前 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分散化。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实条件下,控股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成员70%左右来自于股东单位的派遣,来自第一大股东的人数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50%,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相当普遍,与西方国家相比,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即:“大股东”控制,监事会几乎不可能做出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外的独立判断,相反,那些不实的监事会报告反而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正是在这种前提下,证监会不得不寻求外力,以期对“一股独大”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形成一种制衡。表面上看,独立董事“独立”并非难事。而事实上,无论是独立董事的推举、任命,还是独立董事的薪酬多寡,在一个“大股东控制”的 企业 里,无一不体现了大股东的意志,而这位大股东通常所代表的是国家利益或地方利益,这样与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相比,我国的“独立董事”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显然更为艰巨。
在 法律 上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必须就“提名、任免董事”事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事项,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 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这一方面加大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保障了独立董事的发言权。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及独立意见发表权利,英美公司治理原则提及较少,这主要是因为独立董事已经在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中占绝对多数,独立董事已经具有绝对的发言权, 中国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论在人数还是在比例上都不占优势,因此必须赋予独立董事更多的职权和发言权,否则,很容易成为“橡皮图章”。
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提供服务。美国董事协会(nacd)有一种名为董事登记侯选计划(director’sregistrycandidatematch)的形式为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提供服务,所有个人nacd会员,均可自愿登记为候选人,供需求公司从中挑选。
董事会要有足够的预算,以便让独立董事能展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并明确规定“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应该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时间表,使独立董事能有效地发挥在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独立董事的存在最终是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所以,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过小即 影响 其作用的发挥,又不利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因此,应逐步使我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过渡到独立董事占主导的结构,这就需要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的时间表,使独立董事能有效地发挥在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董事会是否设立各专业委员会,《指导意见》并没有强制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不设立各专业委员会来规避“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的规定。《指导意见》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如果不设各委员会,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很大限制。
建议增加董事会的次数。复杂的企业不可能仅通过每年两三次的董事会的全体会议来进行治理,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美国一些学者认为董事会应每月举行一次整日会议,并每年都要举行一次2-3日的战略磋商会议(lipton&lorsch,1992),随着企业生存环境的变化和企业业务的多角化和专业化,公司治理越来越需要专业化的技巧,在欧美国家纷纷通过在董事会设立委员会来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些专业化技巧,而且委员会的存在和构成是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指标。建议每个会计年度在内部董事缺席的情况下,由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对总经理业绩进行评估,《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声明》就指出,“董事会应有机会在首席执行官和内部董事缺席的情况下周期性会晤,一年至少一次。这可以是常规董事会会会议的一部分,首席执行官年度业绩评估适合在此会议进行”。对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设置更严格的标准 ,《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的条文看起来很严格,仔细 分析 就发现有大漏洞。何谓“连续3次”?如果是“非连续性3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呢?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时间也只是规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有的上市公司一年就开两次至三次董事会会议,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实际上一年内根本就没有参加。还有一个 问题 ,如果独立董事未严格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途退场呢?制定《指导意见》应尽可能细化,以防范部分人的“钻空子”行为。

独立董事的报酬应逐渐向实行津贴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向 发展 。在独立董事的报酬支付问题上,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购买、持有自己的股票,加上我国《指导意见》对向独立董事发放股权性质报酬也持否定态度,规定独立董事只能从上市公司领取津贴,因此,目前我国支付独立董事的报酬仍难以采用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形式,我国上市公司尚不具备实施股票期权的条件,但独立董事报酬可实行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应该是一个发展的方向。(西方独立董事制度 研究 部分参见拙作《西方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以美国为例》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