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比较分析(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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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单线多头”监管模式的国家大多是经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的不同发展层次的市场经济和议会政治结构,导致了比较分散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反映在日本的银行监管体制中,就形成了“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集中统一的监管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形成各权力机构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模式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一个不善合作与立法不健全的国家中,这种体制的优势难以得到发挥。同时这种模式也同样面临“双线多头”监管模式类似的问题,如监管职责划分不清,重复监管等。

三、银行监管制度内容比较

银行业监管的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日常审慎监管,问题银行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三国都实行核准主义⑤,普遍重视最低准入资本金是否充足。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制定对银行业开业条件的具体要求,以防止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保持合理的机构数量,避免恶性竞争,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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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1.美国相对于英日管理较松。不同性质的银行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审批⑥,其中美国的国民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2.英国最为重视。英格兰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使银行持续满足银行法规定的授权标准⑦,不断地评估和考察这个标准是否被遵循,按照谨慎原则决定是否取消或限制授权。英国的银行准入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欧元;3.日本最为严格。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为首要目标,实行严格的开业管制,从1960年后几乎没有新的普通银行建立,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数量,100%属于世界性的大银行,垄断性非常严重。日本的银行准入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亿日元。
(二)日常审慎监管。日常审慎监管是指在银行正常经营期间内对银行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防范银行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对以下几个指标的监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分析(包括资产集中程度、不良贷款的水平和发展趋势等)、流动性指标、呆账准备金、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分析,以及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其中几个主要指标的比较情况见表二。
(三)问题银行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问题银行监管制度是指旨在防止银行出现可能导致对银行体系安全威胁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纠正性监管、救助性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其中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核心,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按隶属关系分为独立、隶属于央行和隶属于财政部两种,按功能分为单一⑧和复合⑨两种。美英日三国也各有自己的特色:1.美国于1933年首创存款保险制度,其存款保险机构独立于政府,具有复合功能,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2.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82年,存款保险机构也是独立的,但只有单一的功能,保险上限为存款余额的75%,最高可达2万英镑;3.日本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于1971年,存款保险机构隶属于财政部,具有复合功能,保险上限为1千万日元。
综上所述,美英日银行监管体制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条件和人文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监管体制是完全一样的。而且在市场和金融发展的不同阶段,监管体制也需要根据环境和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不存在一个适用于任何国家或任何发展阶段的固定单一的银行监管体制。因而,各国应结合各自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体制、金融文化等逐渐摸索和形成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制,以推动本国经济、金融健康平稳发展。

注:
①重要的监管大法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78年《国际银行法》;1980年《放松存款机构管理与货币控制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
②重要的专项法律有: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1966《银行合并法》;1968年《消费信贷保护法》;
1982年《加恩-圣吉曼存款机构法》;1983年《国际贷款监督法》;1994年《瑞格尔-尼尔跨州银行和分行效率法案》等。
③所谓“习惯”,是指仁人志士着意创造或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成为社会成员主动遵守的行为模式。它是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人们的习惯性行为,成为稳定社会的一种手段。
④“非正式管理”是指没有正式的规则、由监管者看管金融群体并警告它们,当其陷人危险时,金融机构或自我改变其行为方式,或听从管理者意见进行动作。
⑤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制,即事先的行政许可,是商业银行登记及成立的前提条件。具体来说,设立商业银行除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须报请金融监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申请登记注册,公告成立。
⑥ 联邦级银行由通货监理署颁发执照,州级银行由州政府颁发执照。若州银行要成为美联储会员银行,要经联邦储备理事会审批。通货监理署审查开业银行是否符合注册标准时,须考虑以下因素:(一)资本充足性;(二)合格的管理标准;(三)社区的便利与需要;(四)已有设施的供求关系;(五)银行业内部的竞争因素;(六)未来盈利前景;(七)申请者的守法情况。此外,对于每个因素还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测评手段,这样不仅使监管部门在操作时有章可循,也能够让申请者做到心中有数。

⑦英国1987年《银行法》对于授权标准也有明确要求:(一)最低实收资本;(二)专业技能要求;(三)谨慎行为标准;(四)设置非执行董事;(五)人员适合与适当标准;(六)"四只眼原则"。
⑧ 单一存款保险的职能仅是在投保机构破产关闭时,负责赔偿存款人,因而被称为“付钱箱”式存款保险。目前全世界共有39个国家实行这种模式,主要分布在欧洲。
⑨ 复合存款保险不仅承担着偿付破产银行存款人的职责,而且具有监管银行和处置破产银行的功能。目前全世界共有33个国家实行这种模式,主要分布在亚洲和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