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成因与防范(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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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行为的建议

  1、建立完整的组织结构,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
  为使证券市场能正常且有序的运作,证券市场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这一组织结构中既要包括资本市场的主要参加者(投资人和发行人)、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又要包括市场组织和自律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及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司法、执法机关、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多类主体。组织机构建立起来以后,还应明确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角色定位,使它们彼此之间既有专业分工,又能相互制衡,能够维持良好的制约机制,以对财务造假形成制约。
  2、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经理市场及声誉机制。
  首先,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国有股减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提高流通股的比重以优化股权结构,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尤其是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时,要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与独立董事的组成及职能划分。其次,应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变经理人员的身份,实行经理人员与行政官员的”身份剥离”,通过优引进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促进经理人员走向职业化、市场化。同时对进入经理市场的每一位经理人员都进行全面的、连续的、公开的业绩和信用记录,建立声誉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经理人声誉机制,这对于经理人员的行为可以产生重要的约束作用,有助于克服经理人员的短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减少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1)加强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是自律性组织,重点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加强监管,以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应明确证监会的定位,使之成为证券市场的真正的监管者,而非所有者。目前我国已明确规定由各级政府国资部门行使国有资产(股)的所有权,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的难题。证监会的明确定位,能使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从而真正履行其监管者的职能。当然,其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还需要其它许多机构在监管方面的合作与支持。
  其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加大造假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对财务欺诈行为起到威慑和遏止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一案中得到启示:美国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旨在打击公司犯罪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该《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应当对所提交的年度或者季度报表签署书面证明,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如果有人对定期报告中并没有遵循法案的披露作出了证明,将被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如果该行为属于蓄意行为,则将被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该《法案》仅仅颁布一周年,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8月,南方保健的CEO理查德·斯克鲁西和CFO威廉·欧文斯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对向SEC提交的2002年第二季度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了宣誓。宣誓后,欧文斯寝食难安,迫于造假曝光后严厉惩罚的压力,于2003年3月18日向司法部门投案自首,供出了南方保健公司会计造假、虚增利润25亿美元的黑幕。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
  目前当务之急是要理顺协会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起分工合理、监督全面的行业监督体系。首先,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规范建设。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确立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主体地位。其次,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其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如专业人才的优势、经常监督的优势和信息对称的优势等。为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健全自我管理机构,并实行同业互查等监管制度。最后,应科学界定各政府部门参与监管的领域及方式,将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职责明确,协调工作,避免交叉重复。
  
  参考文献
⑴羡巧琴.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J).冶金财会,2004,(6).
⑵李曙光.公司治理的生态危机(J).财经,2002,(6).
⑶尹航,秦声光,金朝晖,张星.公司财务欺诈与审计对策(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