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与金融调控(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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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准备金存款利率变化及影响
  存款准备金是法律强制商业银行存在中央银行的资产,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水平以及是否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
  一些国家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例如,欧洲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其利率水平低于市场利率。很多国家对准备金存款不付息,其原因:一是认为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成本会比较高;二是认为支付的利息会增加货币供应,似乎与存款准备金限制货币供应的目的有悖。
  但是对准备金存款不付利息也会产生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准备金的机会成本,银行大都以高息贷款或低息存款转嫁给了顾客,会促使资金融出融入者尽力避开银行体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避开准备金要求,这将不利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也不利于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效率。长期以来,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包括美联储都在考虑对法定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但是由于涉及部门多,至今尚无进展。
 绝大多数国家对超额准备金存款不支付利息,否则商业银行可能会主动在中央银行存有超额准备金,使基础货币供求变得难以预测,不利于中央银行准确地调控基础货币和货币供应。在对超额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国家,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将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交易,增强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三、外汇存款准备金制度
  
  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与本币存款准备金管理思路有所区别。从货币信贷总量调控来看,当外币在一国境内不能起支付作用时,外汇贷款在境内不会派生存款,也不会在境内形成购买力,外汇存款准备金在控制信贷总量上意义有限。
  但是当本外币存款可以互相替代时,如墨西哥、智利在1990年代遇到的情况,将外币纳入法定准备金基数会直接有助于稳定货币乘数或对同业资金的需求。此外,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与控制资本流动有关。资本流入较多,外币兑换的本币会增加货币供应量。在货币替代高或资本流出入较大的情况下,将外汇存款计入货币供应量,将外汇存款准备金率计入货币乘数,有助于货币规划和信贷控制。
  协调本外币存款准备金制度之间的安排十分重要。从限制货币替代的角度出发,应相对降低本币存款准备金率并对准备金存款付息;从限制外汇流入角度出发,应提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特别是在外汇准备金不付息的情况下,这将有助于限制总需求,也有助于控制金融体系面临外汇流入形势突然逆转情况下的脆弱性。
  关于外汇准备金存款的币种,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不同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如日本、德国、意大利,外汇存款准备金用本币缴纳。在90年代的东欧转轨国家,由于通货膨胀率高,曾经要求以本币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以减少本币头寸,控制货币供应量(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95)。
  一些长期存在货币替代的国家,如阿根廷,秘鲁,外汇存款比重高,外汇存款准备金率高,一般用外币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其目的一是控制金融体系应对外汇流出的脆弱性,二是增强中央银行调节外汇流动性的能力,三是使银行避免准备金的汇率风险。
  总的来看,在汇率稳定、货币替代有限的情况下,用本币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对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来说都简单便利,并且有利于控制本币的流动性;在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用外币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则比较简单,有利于降低货币控制的风险,同时避免使准备金需求变得不稳定而难以预测,对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困难。
  
  四、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演进和创新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20多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七次调整(见下表)。
  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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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前,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需要在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清算。1989年,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备付金率应保持在5—7%。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将金融机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1999年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下调至6%,2003和2004年,为对冲外汇占款,适度控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5%。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一切吸收公众存款或负债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或投资的关系。近年来,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加快,对哪些创新产品适用准备金要求关系到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目前,在改进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和减轻间接融资压力的背景下,应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如发行金融债券、开办代理理财业务。但是从存款准备金管理来看,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有关负债业务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恰当地把握存款准备金适用范围,在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改革、金融产品创新的形势下非常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对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都支付利息,但是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趋于下降。如前所述,对超额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超额准备金存款调整吸收过多流动性,不利于中央银行预测货币市场流动性。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充分利率货币市场交易融通流动性余缺,增强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银行开始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综合了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思想,体现了我国关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综合考虑和安排。
  从历史来看,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资本充足要求创建目的之一是防范金融风险。存款准备金最早用于保障银行支付,防范流动性风险,后来发展成为货币政策工具。资本充足要求以及存款保险制度根据金融机构评级收取差别保费的做法,都有约束金融机构信贷过度扩张的作用,促使金融机构本着质量、效益、市场的原则进行经营,有利于形成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调控的市场基础。
  在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时间最早,资本充足制度在90年代初引入,但是2000年后才真正逐步发挥作用,存款保险制度还在探索中。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一定程度上兼具资本充足和存款保险的职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货币政策调控与金融机构经营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实现金融调控、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综合效应。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张、开放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资本充足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准备金制度,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维护金融平稳运行、增强货币政策传导有效性都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
  [2]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Reserve requirements on foreign currency deposits,March/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