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及风险防范(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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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要防范金融脆弱性,转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但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输血”,而是培育和恢复“造血”功能。一方面,要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政策扶持,包括资金支持、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效地减轻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激励和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治理形式和组织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的不良贷款化解机制,真正降低信贷风险,推行严格的问责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监督,加强内部稽核审计,推行全员竞争上岗用工制度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一种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走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心,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3.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对农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才能保证农村金融的安全运行,克服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监管。可参照美国联邦和州立银行分权法案,将部分农村金融立法地方化,以推动农村金融的改革。目前看,在省级政府通过省联社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

的实践中,需进一步探索如何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并杜绝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倾向。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成立内部监督管理委员会,整合监督资源,协调统一行动,深入推进基础管理工程,不断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不能“雷声大,雨点小”,严格责任追究制,真正使监管有权威、有成效,成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的一道防线。四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对资产质量较差的农村金融机构及时提出限期改正措施,对限期不能改正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破产,以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
  4.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重构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实行多元化的金融组织结构,真正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强化政策金融的支农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应重新定位,将农业银行的政策性支农资金归集到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管理和使用,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金融功能,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二是加大商业金融的支农力度。农业银行要剥离政策性支农业务,成为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商业银行,更好为“三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缓解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压力。三是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能搞“一刀切”,要分类、分步骤进行改革。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允许各地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有条件的可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剥离等方式,壮大实力,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加快金融创新,特别是信贷品种创新和营销体制创新,消除因市场垄断而产生的体制惰性和服务低效率。四是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逐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单·化现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
  5.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一是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贷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免交涉农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支农贷款确因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因素受到损失,人民银行可按比例运用再贷款给予救助支持。三是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应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产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四是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