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保险价值观促保险业平衡发展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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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阶段徘徊和发展中的我国保险业发现了前进中的问题,盲目的规模扩张对于保险经营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于是,在2003年4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管理规定,又于同年10停办了“健康长期分红类产品”。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正由第一阶段迈向第二阶段,即注重保险经营效益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经营者和监管者共同努力,丰富保险产品,完善费率标准,使保险合同和条款更加人性化;同时逐步打破垄断,通过股份制改革使保险经营真正实现商业化和市场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小保险公司迅速成长,外资公司涌入我国并独立开展业务,国有保险公司通过改革轻装上阵,其他大型企业也纷纷通过合资办理保险业务,走上了金融一体化的道路。保险业的“战国时代”将在这一阶段出现,大量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和公估公司纷纷成立,虽然保险中介三方各为其主,但大量主体的出现和发展必将促动保险公司向经营效益型转变,保费收入将仅仅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的一项指标,而更重要的则是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即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这样一来,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主体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维持市场份额,还要注重业务质量,在偿付能力一定的前提下使业务规模稳中有升。保险经营者的投机行为在这一阶段需要减少,因为只有保障性的产品才是一家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对于我国的保险业,面对寿险业务4%的长期寿险承保率,我们不应鼓励发展投资型产品,而忽略我国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更不应忽略资本市场对于资金运转的影响。保险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这一阶段应努力挖掘人们对于长期寿险的投保潜力,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保险价值观念。

  当我国保险业完成第二阶段的转型时,就将朝着更高级的第三阶段迈进,即注重保险服务质量的阶段。当然,在前两个阶段保险公司会将服务渗入经营之中,但这一阶段所指的是完整意义上的服务,是完全人性化的服务。通过第一阶段的积累,保险公司已初具规模;通过第二阶段的转变,保险公司成为效益型的企业;但若想真正具备现实的竞争力,则需要经历第三阶段,制定人性化的服务战略。在这一阶段,保险经营将覆盖大众的保险保障,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大众保障覆盖面的竞争。通过第二阶段的转型,大多数存活下来的保险公司都拥有了自己特定的客户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市场资源已开发殆尽。我国保险业即使进入第三阶段,仍需要面对大众保险保障的根本问题,对于保险经营者来说,也只有不断拓展公众的保险保障区域,努力挖掘人们的保险保障需求,才能真正形成市场竞争力,并进而为社会做出贡献。

  通过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三个阶段的分析,我们发现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上是从“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进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所面对的始终是大众,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始终是居民的保障问题。所谓投资或分红类保险,也始终是在保险经营的精耕细作过程中为使产品多样化、经营多元化所采取的经营性调整,但最终成不了保险的主营业务。反思我国保险业的前期发展,投机风潮、规模效益,不但削弱了保险保障的基本功能,还使得居民对于保险产生了反面的认识。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我们需要转变保险的价值观念,注重保障,注重效益,注重服务,走进保险业务精耕细作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