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银保合作的问题及对策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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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我国有关金融方面的“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都限定在自身领域,不得交叉经营;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规避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巨变,原来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要求,这也给我国银保合作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制度障碍。

  三、完善银保合作营销模式的对策建议

  为促进我国银保合作的有效发展,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市场竞争力,既要有银行业、保险业内部的不断努力,也要有宏观政策法规的与时俱进。鉴于目前现存如上问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银保企业的开拓进取。

  1.进一步加大宣传、促销的力度,激活购买欲望。由于银行习惯于等客上门,而保险产品在我国消费的主动性很差,加之广大消费者、社会公众对“银行也卖保险”的不理解,所以,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更新观念,不要不好意思,而应主动、积极地开展营销活动。

  进一步加大宣传、促销的力度是目前非常重要的营销举措。事实上,只有在银行(企业)积极的宣传下,广大消费者才有可能认识保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熟悉银保产品的功能效用(银保产品不但能保险,还有投资、理财功用等),知道自己接受银保产品的利益,才有可能产生认购的欲望。如此,激活顾客的购买欲望,实现保险产品的销售。

  此外,在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还应不断总结,发现保险用户对保险产品的新的要求,反馈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能开发出更畅销的保险产品。

  2.辨识需求,积极开拓银保合作的新产品。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不同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没有适合银行特点的保险产品,就无法有效发挥银行的优势。我国现有的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特点,许多流行的险种不适合银行柜台销售模式。比如说汽车保险市场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风险责任分级过于简单,仅仅使用车辆用途和车型这两个分级变量,而国际上通常采用5~8个分级变量,等等。这些已成为制约这项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

  银行代卖什么样的险种才能寻求到最广泛的市场,这是各家保险公司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银行与保险合作的关键性问题。长期以来,银行代卖保险颇受限制,主要是产品的限制,因此,开发适合于银行销售、能抓住特定目标市场的险种成了各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只有保险产品能通过银行销售出去,销售量才会提高,利润才能增加,否则一切努力都是徒劳。银保合作的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业务消费者更具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代理的积极性。

  必须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险种都能够由银行来代理。一些险种由于操作复杂、责任重大等原因就难以通过银行销售,例如,投保手续复杂的保险,特别是含有死亡、伤残、医疗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等,不仅需要填写投保单,还要本人签名、出具财务状况说明、健康声明等书面文件,还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后才能决定是否给予承保。在目前操作技术滞后的情况下,此类产品也不宜于银行柜台销售。否则往往会引起混乱。因此,为了避免有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变额保险而造成混乱情况的发生,我国的银保合作一定要依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国民素质为条件来选择险种,切忌一哄而上,造成保险市场的动荡。

  3.增强合作意识,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竞争给银行和保险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竞争中合作,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是现代竞争新理念,也是指导银行与保险有效合作的基本前提。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商业银行,都要从长期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银保合作的重大意义,避免把银保合作看成权宜之计。

  就保险公司而言,应充分认识开展银保合作的重要性;而且,应不断在转变保险经营机制、创新险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积极努力。就银行而言,也要转变观念,要看到国际银行业演进趋势,认清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银行中间业务是银行业的朝阳业务,是未来银行业之间竞争的主战场)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

  总之,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银保合作都是一种全新模式。为了促进银保合作的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应适应新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调整整体业务流程,以提高营销效率和服务质量。

  4.改进技术,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网络对接。21世纪将是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这一发展趋势决定了运用电脑手段,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间的联网,是开展银保合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近年来,电子商务在银行和保险领域得到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为保险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营和协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可以说,高新技术的进步也给银保合作带来了很大的变化。由于高新技术在银行和保险业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银行和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同时也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传统的保险经营管理方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当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和银行大部分没有实现电脑联网,许多代理工作还是手工操作,导致投保到承保的周期较长,影响了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中国银行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的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作了十分有益的探索。根据协议,中国银行的电脑网络将通过一根专线与平安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相连接,从而使双方的客户直接从网上获得包括银行、保险以及证券在内的全方位个人理财服务。

  随着保险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分散性业务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续期保费的收缴问题也日益突出,“孤儿”保单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委托银行收款则可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但关键是,如何让银行尽快收取和让保险公司也能知道已经收取,这就需要银保合作电脑联网。银保合作业务的发展需要信息交流技术的支持,由于保险产品,特别是一些长期的人身险产品需要进行核保,信息的输送和反馈相当重要,双方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效率。保险公司的电脑部门要针对银行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软件,使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全部实现电子化操作。

  (二)宏观调控的不可或缺。

  世界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重视对金融业的监管。任何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是没有宏观管制的完全自由的市场,失去宏观监管必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鉴于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自律能力不强,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现状,必须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管,使银行和保险之间在信息、人事交流、业务交往、资金流动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以防止风险的蔓延,进而确保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不致使存款人承受过度的风险,保障消费者利益。

  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全球看,进入20世纪90年代,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业已基本打破业务界限,向交叉经营、全能经营发展,即一家金融公司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业务。如欧盟国家中大部分都不禁止银行对保险业的投资,也允许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虽然不允许银行承保,但银行可以通过投资于保险公司介入保险业。这也是欧洲的银保合作比其他国家发展更早、规模更大的主要原因。而且,欧盟的建立促使欧洲各国的法律法规趋同,欧元的出现也促进了欧洲内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跨国银保合作活动日益频繁,规模不断增大。世界其他国家也都相继顺应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纷纷修订新的法律法规。美国也曾是最典型的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而且通过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制度;于1956年联邦立法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也明令禁止银行从事保险业务。但是,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被誉为解除分业经营的标志性法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个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界限,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时代宣告结束,使美国银保合作加快了前进的步伐。

  从前述分析和国外的立法实践,我们能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相互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最后从法律上确立混业经营的原则,为最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改革奠定基础。

  2.严格执法,加强对金融、保险市场的有效监控。有效监管,优化环境,有法可依是其基本前提,有法必依才是其根本保证。为此,一方面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树立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明确各调控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对象,各司其职,避免多头管理,形成管理真空和交叉。另外,还要对责任者予以监督,以保证调控行为合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