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征管中的个人所得税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9
/ 4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资料来看,1998年收入339亿元,2001年收入996亿元,2003年收入1417亿元,平均增幅高达50%左右,年增收179.67亿元。○1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已成为国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税源不易监控,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税务征管中的个人所得税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沿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的新问题;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和完善思路。
一.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1.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来讲,可分析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摘要: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所得税所征的是各项应税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三个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即1980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的施行,在维护我国权益、增加财政收入、服务改革开放、吸引境外人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宁团结等方面,都起了积极功能,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渐出现了和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新问题。
本着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为了维护国家权益,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合理调解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贯彻平等互利和国际税收对等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有关修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决定将1980年报一税两条例“三税合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修订体现了我国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税收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转变的一个重要步骤,缩短和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做法的距离。
1999年8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这次修订虽然很少,但为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减轻银行存款储蓄的压力起了一定的功能。
2005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个人税法。这次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费用扣除额,增强了对高收者的调节力度和对低收入者的保护,降低了税收负担。最低税率由5%降至3%,最高税率由45%降到40%。这一改革对健和社会有独特功能,对发挥个人税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中存在的新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由于税务种类繁多,工作量大,对此税的征收面广,税源分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密度不够,造成了大量的偷逃税、漏税现象,税源的流失不仅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妨碍了个人所得税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而且严重削减了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功能,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了解一下摘要:
1. 纳税人方面的新问题
有些公民对税法不了解,缺乏纳税意识,并觉得扣除费用标准偏低。根据市场抽样调查资料,对于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有52%表示“假如不被发现,不会主动申报纳税”,30%的受访者表示“看情况而定,假如事后被查补的可能性较高,则考虑申报”,只有18%表示“愿意主动申报纳税”;对于个人缴纳实际情况有56%受访者称从单位代扣代缴,44%的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纳税心态方面80%认为纳税是个人应尽的义务,11%则认为是生活负担,9%对此不置可否;对于800元扣除标准现如今还有32%只听说过而不知道怎么缴,7%的受访者完全不知这项规定。○2我国虽然在建国初期就设置了“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政府一直实行低工资政策,此税并未开征,自1980年开始到1994年以前,该税基本上是对外国公民以及少数较高收入者征收,和大多数公民无缘。由于物价不断上涨,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大幅度上升,加上医疗、福利、保险等项制度的改革,生活费用支出项目的为断增加,扣除标准也就显得低了。因此,许多人对为什么纳税、对什么纳税、怎样纳税、纳税和自已有什么关系等等根本就不了解,虽然现如今有单位的由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可只是盲目的认为自已纳税是被迫的,根本就无依法主动纳税的观念。


还有些公民有一种逆反的心理,不愿意和税务部门合作。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以及必要性缺乏熟悉,认为自已辛辛劳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人都查出来处理,缴和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有些纳税人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深恶痛绝,认为自已的钱和其让某些蛀虫肆意挥霍,不如自已消费。还有的纳税人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而不愿意主动纳税。
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熟悉上、心理上存在种种误区,使得其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2.税务机关征管上的新问题
个人收入透明度低,征管难度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应税收入的自然人,涉及面非常广,课税对象为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稿酬、股息、红利等等各项所得,项目比较多,目前我国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比较低。从收入形式上看,有现金收入、还有实物收入以及各种福利。从收入渠道上看,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还有来自外单位的兼职或第二职业收入以及其它收入。由于收入形式上的非货币化和收入渠道上的多元化,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地把握税源,给税款的征收带来很大困难,造成一部分税款的流失。
税源控制办法不力,代扣代缴难以落实。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源泉控制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办法,以源泉控制由支付收入的单位代扣代缴为主,因此,税源控制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嫌代扣代缴手续麻烦,并且易得罪人,因而不代扣代缴或者少扣税款,也有的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而对不固定发放的奖金、补贴、津贴以及实物不扣缴税款。还有一些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帮助纳税人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此外,由于对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没有硬性的约束,处罚上也比较轻,使得代扣代缴难以落到实处。
税务人员自身存在的新问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量大,认为应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这项税务工作不重视,把其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上,征管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统计、收入进行调查、税收时进行检查等工作,造成许多该收的税款未收上来。有个别税务人员,置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于不顾,徇私枉法,滥用手中的权力,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或者征收“人情税”,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3.税务部门税制方面的新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为分项所得税制度,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要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征税。分项所得税制度虽然可以充分利用源泉课征法,便于控制税源,节省征收费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新问题。首先,对纳税人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固定的,目前采用定额扣除或者定率扣除,但是每个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是不同的,现行税制在费用扣除上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婚姻状况、赡养人口等等情况,并且也未考虑物价状况,费用扣除标准近期内不变,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其次,由于对纳税人的不同项目所得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同的税率,易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混淆收入来源的方法偷逃税款创造条件。另外,在税率的设计上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对于同属于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却不一样,前者采用于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者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纳税的原则。由于税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和完善思路
正如前面所讲的,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保持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但此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以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前提。从我国现实分析,通过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持久可行的。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新问题,我国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为财政创收,起到良好的调节功能,让我们从多方面进行努力,促进国家财政经济的稳定发展摘要:



1.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是指在申报个人工薪之外,其他个人收入也要进行申报。这就首先要求税务机关积极推进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额管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可以全面把握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围绕全员全额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信息化为依托,着重抓好两项工作摘要:一方面,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一户式”储蓄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建全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制度,及时进行核对和检查。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凡是向个人支付收入的法人,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表格以及资料信息,要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把握政策规定,正确地计算应纳税款。对于尽职尽责的扣缴义务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要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落实扣缴义务和双向申报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积级建立和落实和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按税收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心、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之间联网,把握个人各种收入,税务机关还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办法对征管的外部环境有所把握。例如,和银行互联互通信息、个人从事金融活动记实登记并核对身份证、调整工资结构将职工发放各种形式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并推行信用卡消费等,以便及时把握全面经济来往和收入情况,并进行核对和检查。
2.建立主要向高收入者和富裕家庭课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低收入家庭免税或课以低税
近处来,个人所得税结构中,80%收入来自职工工资,相对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缴纳者。有资料表明,94年我国居民储蓄中,占3%的高收入户拥有28%的储蓄额;95年20%高收入户拥有60%的储蓄额;99年20%高收入户拥有80%的储蓄额。同时国际经验也表明,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富裕家庭征税。例如在美国,现有5%的美国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将近50%的联邦所得税,占50%的低收入纳税人仅缴纳了5%的联邦所得税。○3因此,应提高向高收入者及富裕家庭的课税比率,把潜在的税源变成现实税收。
在93年就业的人群中,月收入800元以上的仅1%,2004年已升至60%左右。但是随着通货膨胀,25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加之近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适度进行调整。假如标准太高,会造成税收流失,影响财政收入;假如标准太低,损害到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同时影响到正常的社会消费能力。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覆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来调整税收标准及税率时,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3.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等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使全体纳税人真正理解我国税收的性质、功能,懂得为什么要纳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熟悉到不照章纳税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纳税人存在的一些模糊熟悉和征管中存在的新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要形成机制,不能一阵风,要长期坚持不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增强纳税意识。由其是现修订法涉及到的对于我国高收入者进行自行申报。目前,我国高收入者对个税贡献很低,和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多,对其征管难度在有一定的关系。向高收入者积极宣传自行申报纳税制,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以便有利于强化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规定,并将纳税观念转变成为自觉的纳税行动。
4.严格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补代罚也是造成偷逃税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试想,若真的缴和不缴一个样,那么遵纪守法者难免会产生吃亏的念头,从而也会想方设法进行逃税。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必须严管重罚,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偷逃税者不但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其惩罚办法要使违法者感到切肤之痛,从而对于广大纳税人起到震慑功能,经此进上步规范和引导纳税人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5.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建立起良好的税务干部形象
首先要增强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力。为此,要建立税收优化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税法公告制度,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有关信息;建立电话服务窗口等等多种形式的税收咨询服务和培训体系,帮助纳税人懂得如何申报纳税;建立全方位的办税服务厅,经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全方位的服务。其次要加强税收队伍内政廉政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杜绝向纳税人“吃、拿、卡、要”以及收“人情税”等等现象。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增强服务意识,正确地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从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出发,管好用好每一分税款;税务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带头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积极依法纳税,以此消除公民纳税上的心理误区,促使其自觉自愿地纳税。

结 语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第三次修正是在新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治化和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即保持税法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和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个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功能,更好体现公平和效率,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可见,税务征管中的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功能,改善社会运转状况的法律,让我们每个公民增强学习、吸收社会经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税收环境。


[注释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2004年4期第五页《个人所得税统计分析表》
○2河南国家税务局,河南地方税务局《河南税务》2003年19期第十二页
○3丁秀春2000年3月《个人所得税分析和展望》第二项


[参考文献
○1王连清,黄仕明摘要:《新税制指南》1998年12月
○2谢应权摘要:《新征管法简明读本》2001年9月
○3郝昭成摘要:《税收执法基础知识》2002年5月
○4孙薇,李要年摘要:《中国税制》2004年5月
○5石华摘要:《个税收入构成之变》载自2004年4期《中国税务》
○6翟继光摘要:《税收筹划》载《中国税务》总242期
○7孙一冰摘要:《个税缴纳心态实录》2004年2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