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只要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成立危险犯中止犯,由于这种情况比较简单,本文在此就不多阐述。对于本文提出的第二种情况,即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直至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在危险行为的发展趋势为犯罪行为人所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存在犯罪中止的说法,由于笔者不认为应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志,且危险状态的出现与危险结果的出现不可能同步,在其间,就存在有中止的可能。因而笔者主张将危险犯犯罪既遂的标准后移。危险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了危害行为之后,使行为出现了向危险结果发展的趋势,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了法定的危险状态,进而超过法定危险状态,向危险犯的犯罪意图出现危险结果方向继续发展,而在这个过程中,即在出现危险状态后至危险结果发生之前,犯罪行为人对这个趋势并非是毫无影响力的,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通过自身的努力,使该行为发展的趋势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中,是有可能避免出现这样的危险结果的,从而满足上面形成中止犯的三个条件的。
笔者认为, 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直至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存在以下六种情况:
(一)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若危害行为的发展趋势已经脱离了犯罪行为人的有效控制的范围,毫无疑问,此时犯罪行为人已经无法掌握行为的发展趋势,无法有效的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则危险犯既遂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犯罪既遂标志。如前文的案例,若刘某捆绑完毕,出现了法定危险状态后,离开了铁路并且逃逸,那么我们对危险犯既遂的标准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标志。
(二)犯罪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直至危险结果出现之前那一可能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时间点范围之内,如果犯罪行为人在此时间范围之内掌握危害行为发展的趋势并可以有效的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则以危险结果出现之前那一可能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时间点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志。如前文的案例,若刘某捆绑完毕,出现了法定危险状态后,刘某并未离开,而是在铁路旁等候,假设刘某需要10分钟才能将铁棒卸下,则在火车到来10分钟之前,将铁棒从铁轨之上卸下,则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从而形成危险犯的中止犯。则以火车到来10分钟之前这一时间点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志。
(三)犯罪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暂时失去了对危害行为发展趋势的有效控制,但是在危险结果出现之前的某一时间点又恢复了对危害行为发展趋势的有效控制从这一时间点至危险结果出现之前那一可能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时间点之前的另一时间点之间,犯罪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展趋势存在有效控制,则以后一时间点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如前文的案例,若刘某捆绑完毕,出现了法定危险状态后,犯罪行为人暂时离开,但过了一会,又回到铁轨旁,并且在离开的这段时间内未出现危险结果,刘某在火车到来10分钟之前,将铁棒从铁轨之上卸下,则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从而形成危险犯的中止犯。若在离开的时间内出现危险结果,则同情况(一),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危险犯犯罪既遂的标志。
(四)犯罪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暂时失去了对危害行为发展趋势的有效控制,但是在危险结果出现之前的某一时间点又恢复了对危害行为发展趋势的有效控制,从这一时间点直至危险结果出现之前那一可能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时间点的范围内,犯罪行为人掌握危害行为发展的趋势并可以有效的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则以危险结果出现之前那一可能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时间点作为危险犯犯罪既遂的标志。例如案例中,刘某捆绑完毕后,需10钟才能将铁棒卸下,刘某在火车到来前10分钟之前的任意一时间,开始进行拆卸,即可以形成中止。危险犯犯罪既遂就以火车到来前10分钟作为标志。
(五)犯罪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直至危险结果出现之前那一可能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时间点的范围内,犯罪行为人掌握危害行为发展的趋势并可以有效的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则以危险结果出现之前那一可能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时间点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志。
(六)犯罪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后直至危险结果出现之前那一可能有效避免了危险结果的出现时间点的范围内,出现了若干个掌握危害行为发展的趋势并可以有效的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的时间范围。则以最后一个时间范围的后一个时间点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笔者认为如果以这样的方法来划分危险犯的停止形态,有利于防止危险结果的发生,尽可能的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悔改,起到引导犯罪分子及时中止犯罪的作用,与刑法中规定危险犯的意图即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有异曲同工的作用。
参考文献
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9页。
赵秉志:《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9页。
侯国云:《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
本案例来源于鲜铁可:《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