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模式的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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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司法制度有密切联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必然要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经过50余年的发展历程,现已成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主体力量.为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为了克服"自侦自鉴"所带来的弊端,可以严格分立、分设侦查职能部门和从事鉴定活动的部门.另外,为适应诉讼活动及司法改革的实践需要,可以允许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