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改档案,提供伪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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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1991年,安徽省档案局接到歙县群众举报反映有人伪造档案.经查证实:保存在省档案馆的民国档案原件27宗1目1133卷中的第63页、69页、71页部分内容与歙县档案馆和县志办公室于1985年6月来省档案馆复印的该档案内容有四处不同,显然原件被人篡改过.经调查,该行为系汪某所为.汪于1990年8月13日至16日到省档案馆查阅《歙县城市土地地价册》时,擅自将27-1-1133档案偷带到省委办公厅招待所,在房产所有权人汪天元名下(两处)用毛笔加写了"代表"二字;在"改良物情形"栏内(两处)加写了"水东元三人共有"七字,共在四处加写了18个字,然后将档案材料带回档案馆进行了复印,交由调阅接待室签字盖章.并依此向法院提供伪证,干扰了法庭审理房产纠纷,受到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