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单位保险凭证是否犯罪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03-13
/ 1
王文祥,女,54岁,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王文祥在担任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五七队(集体企业)队长并兼任会计期间,于1999年4月,用本单位资金5万元为20名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1994年11月和1996年1月。王文祥分两次将为其他职工买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保,并转保为其本人及尧××、简××(皆为五七队职工)--人名字。其中。为王文祥个人所购保险金为20225元。1995年7月,泸州市房修公司因拆迁安置,王文祥将其中4万元水电转户费采取不入本单位财务帐方式,而用于为其本人及饶××、简××购买养老保险。其中,为王文祥个人所购保险为2万元,尧、简二人分别为1万元。1998年,尧、简二人申请退职时,三人将上述两次所购养老保险的凭证予以私分。案发后,王文祥退出为其本人购买养老保险资金及获得的利益54884.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