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采购法》之缺陷与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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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是一个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是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大幅增加,政府采购采取的途径、涉及的领域、所属的类型也都日趋变化。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在采购主体和适用范围、监督体系及采购单位的法治意识和人才专业储备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干扰着政府采购作用的充分发挥,应当从立法本身及法制的执行力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