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公款未受损失是否违纪?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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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某大学成教处处长曾某,党员。1999年4月以来利用职权擅自决定将收取学员的学杂费、住宿费大笔外借。先后借给私营企业某甲30万元、股份公司某乙50万元、集体企业某丙20万元进行经营。借期均一年,按吸收公款存款的20%计息。一年后该三家企业均按期归还了本息共120万元。问: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外借三笔款未经校方同意,但都全部收回,未造成损失,还为校方赢利20万元。其行为没有违反党纪,不构成违纪错误,不应追究其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出借某乙和某丙项的行为属于单位之间的互借,可不构成违纪,但将学校30万元公款借给私营企业某甲进行经营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定性;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