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与民事诉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1-11
/ 1
<正>一、民事诉讼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在适正公平与迅速救济之间协调地达成制度理想,并基于立法者的努力确立的最好(最理想)的程序。当如此来把握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化程序时,强烈意识到的是其统一性格或宪法基础(正当程序),而对多样化则抱以强烈的抵触。对于小额裁判,是上述这种抵触民事诉讼程序多样化极为鲜明的一例。一直以来,小额裁判中展现的程序简易化与灵活化,往往被指责为粗糙的裁判或者二流的裁判。这种批判究竟是一种基于小额裁判现状做出的客观认识,还是因民事诉讼程序统一性格被破坏而产生的抽象的反对情绪?对此有必要冷静地展开思考。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不在于程序自我满足,而应当是一种旨在实现国民所期待正义的程序。程序的公平性不应抽象、划一地予以决定,而应当对应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特性以及案件的特性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