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县对职工住宅取暖费采取个人按比例承担办法为了有效地节减行政、事业费支出,减轻财政负担,阜新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物价局联合发文,对职工住宅取暖费由县财政、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单位承担部分从本单位包干经费结余中列支。此办法是一九九二年开始执行...
辽宁财税
199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