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持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规定,我部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通讯
2018年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