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其在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和管理、线上传播交易中的便捷性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其非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由网络空间蔓延到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与现实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外,还涉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应注意从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单位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风险防控。
三明学院学报
201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