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刑事犯罪的创制上的“行为+罪量”的模式是现行刑事案件立案制度的实体法基础,这种刑事案件立案制度在实践中具有诸多弊端。应在刑法上废除犯罪但书制度,在犯罪创制上实行完全行为主义,在刑事案件立案上实行受理即立案的制度,并对相关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