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判定——“滴滴”商标纠纷案评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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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案情。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诉称,公司拥有第38类第11122098号“嘀嘀”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11122065号“滴滴”商标。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