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第一条即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这一赋权性规定带来一个关联问题:审判工作有专业性,人民陪审员作为非专业人士,其行使权利的能力如何保障?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包括"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陪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