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的重大冲突之一是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构建了以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的新的会计责任体系,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