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全新模式要求法律制度对宏观调控权如何配置进行回应,新的宏观调控权配置结构中应该给予地方以足够的空间,应对地方的赋权、限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界定,明确宏观调控权主体和区域协调主体。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