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减刑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理论界主张将其改造为诉讼化模式,而实务界则自发创设了公示听证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其优势和缺陷,也从不同角度为减刑程序的完善提供了经验。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在构建完善的减刑程序时,必须首先实现理念上的转换,即减刑程序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注重司法合作并采取自由证明的方式。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