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人格权立法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人格实证主义和人格伦理主义的激烈争论。人格实证主义往往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只是包括民法在内的部门法律的立法原则规定,但是这些宪法规定应仅仅被看作一种原则宣示,不得直接被授引用来裁判具体民事案件。换言之,当民法上发生权利规范甚至是自然人人格权规范的不足时,绝对不能直接引据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来弥补,也即如果需要保护人格权,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