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立法确立起了以科研单位为主导的,用于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制度,继而通过组织建设确立了对有关单位科研不端处理程序的监督机制,在以法律手段推进科研共同体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可以为我国的科研诚信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