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没有不能犯的概念,只有不能犯未遂的概念。有关刑法案例显示,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如果只适用不能犯未遂的理论,难免会得出不当结论。有鉴于此,笔者主张引入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概念来解决这一问题。
福建法学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