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 实行国家机构改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8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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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有力武器。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我国革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论,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我们制定各项政策的基本依据。早在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强调,四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整体,最重要的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党的领导,而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写上了四项基本原则,从而使四项基本原则成为党规党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在序言中也写上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从而使它具有了法律效力。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决定重申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于强国富民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