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公房使用权的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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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碰到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是:许多城镇当事人因对公有住房的使用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致使这些感情确已破裂夫妻的离婚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最后确认。不少法院曾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在判决当事人离婚的同时,对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亦附带作出判决,把原住房判归一方使用,由得到住房一方酌情补助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钱,以供其租房。这一做法立即遭到不少人的非议,理由是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只有所有人才有权支配,如果法院对公房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使用权作出判决,不但没有法律上的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92年5期
出版日期 199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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