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办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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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具备的条件、债权文书的范围以及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审查的事项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55条也规定了签发执行证书应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出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09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9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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