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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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核心,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却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级别管辖划分标准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规定缺乏实际意义、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的欠缺及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导致对司法公正的破坏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法院管辖的确定及当事人相关权利的保护,笔者逐一对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5年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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