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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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是按照争议标的、案件影响和案件类型的“三结合标准”对司法资源进行宏观配置的。在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压力和新民事诉讼法再审提级制度的助力“双核”驱动下,“三结合标准”的先天缺陷和制度弊病被悄然放大。取消最高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初审管辖权,从数量上限制进入高级法院一审的民商事案件,强化中、基层法院的一审审判功能,运用提高争议标的标准等的手段实现初审管辖权的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上调性转移,取缔下放性转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困境的路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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