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机构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的理由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估价师、律师、建筑师、医师等)量身打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希望以此突破普通合伙对于这类机构发展的制度限制,以适应加入WTO之后的国际竞争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