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问题的民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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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长期以来泛滥的高利贷行为被正式入刑,体现了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态度的转变,但是将高利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高利放贷行为入刑应构建完整的前置性规范,在民法中区分一般性借贷与经营性借贷,尽快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前置性规范完善的情况下,适时增设“非法放贷罪”。
作者 张润
出处 《时代教育》 2021年17期
出版日期 2021年11月1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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