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违法“株连”单位好不好?——请多从行人的角度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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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备受关注的“行人交通违法单位受罚”措施,从4月20日起在郑州试行。按照该市文明办和公安局两家单位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个人交通违法情况将与个人评先、福利待遇相挂钩,对市、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凡个人全年因交通违法被记录三次的,建议所在单位取消个人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等评选资格。按照这个规定,行人个人交通违法,其所在单位的评先评优也将受到影响。在职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的单位,年内个人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累计10人(次)的;在职员工总数超过100人的单位,年内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超过在职员工总数10%的,郑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下发一份整改通知书。在年内被下达两次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将被取消当年区级以上(含区级)文明单位、交通安全示范单位等相关类别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行人交通违法现象,是我国各个城市的“交通牛皮癣”,这些年各地采取了不少措施。郑州的相关规定合不合法、可不可行,谈谈您的看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公安》 2006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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