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其他商品时赠送假药行为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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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裁判要旨在市场经济下的商业模式中,经营主体以赠送、附送、免费体验等名义提供的假药,表面上具有无偿性,但本质上具备的经营性、逐利性特征明显区别于民事的无偿赠与,应将其定义为辅助销售的行为,纳入“销售”范畴。再结合该行为客观上是否妨害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损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被告人主观上对该行为的非“无偿性”的认识,进而可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出处 《基层建设》 2019年23期
出版日期 2019年11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