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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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欺诈作为一种新型、独特的社会危害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定性分歧较大。虽具有某些诈骗罪的特征,但认定其为诈骗罪依据不足。从其行为性质上看应归于妨害司法活动类罪,且在必要时刑法应设立“故意妨碍审判活动罪”这一罪名予以规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法学》 2013年5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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