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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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出发,论证社会功利主义为"公共利益"提供了最恰当的定义.按照这种定义,"公共利益"就是全部私人利益之和,而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个人利益总和的最大化.尽管如此,"公共利益"仍然很难准确计算,因而在很多情况下--例如土地征收和城市拆迁,政府计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通过制度决定的.由于代议制民主和功利主义具有天然联系,议会一般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最适当决定者.最后,议会代表的多数人利益可能和少数人权利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议会权力及其所定义的"公共利益"必须通过宪政机制而受到限制,以避免侵犯宪法为所有人保障的基本权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论坛》 2005年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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