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属性与宪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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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经济制度入宪肇始于德国的《魏玛宪法》,自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开始出现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国家干预的条款。然而,由于对经济制度的宪法属性的忽视和对宪法政治功能的偏好,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宪法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然而私人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的平等,某种所有制经济能否占“主体”地位应视其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而不应由国家基本法直接规定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主次地位。本文基于经济制度宪法属性的分析,提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表达模式,以期避免经济制度因不科学的设定而频繁修改,使其能够稳定地指导经济立法和经济改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学海》 2008年第4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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