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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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是新形势下面临的新课题,是一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03年4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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