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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这份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1997年3月,贺小明通过其表兄王大成请求我社贷款,我社在王大成同意为贺小明担保的情况下与贺小明签订了借款2万元的合同,约定借期为6个月、月利率为15‰。王大成没有在合同上签章担保,也没有出具保函。合同到期后,贺小明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息。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贸导刊》 1998年6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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