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产权界定作出政策性规定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一、关于挂靠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凡自行投资注册、挂靠在国有企业之下经营的企业,因其实际上使用了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所以在产权界定中,这类无形资产要评估折价,并视为国有企业在挂靠企业中的出资;挂靠企业资产增值部分,由国有企业与挂靠企业按出资比例分享。凡挂靠的注册资金是由国有企业投入的,即使挂靠企业归还了这部分资金,其所形成的资产也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二、关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承包者在承包期间除按承包合同所得外,承包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承租者的资产外,其余均为国有资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经贸》 1994年8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