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政策性粮油经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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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6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以利于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国有粮食企业从事根油经营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照此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包括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的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运转等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销售)的政策性粮食、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国有粮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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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市场与价格》 1996年8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