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私密写票处真正“私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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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其法律规定的初衷是,选民在填写选票时,能够完全独立自主地完成写票投票工作,没有思想顾虑和精神负担,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充分体现了选民的意愿,使自身的民主权利得到发挥。一个小的“细节”,意义却非“小”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研究》 2016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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