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文义解释由于其克服言语模糊和内涵变迁缺陷的功能而在刑法解释的位阶中具有优先性。通过对法律语词中的“模糊”“笼统”“多义”“歧义”进行阐释,发现由于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多义性以及内涵的变迁,刑法文义解释作为解释理由,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建议在采用刑法文义解释方法时,按照同类语式的普遍特征对其作出同类相似的平行解释以及采用语词的常用含义排序方法来解决;可借鉴英国刑法文义解释的经验,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对文义解释的价值进行适当诠释。
出版日期
201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